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职能定位与作用发挥的思考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XX〕6号)肯定“十二五”期间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综合执法取得初步成效
并明确“对市场秩序、市场环境进行综合监管,为市场监管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给广大市场主体一个清晰的信号和稳定的预期
”也让基层工作人员抛开分、合的疑虑情绪,坚定综合监管与综合执法方向,加快业务知识融合进程
近几年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上分下合试点环境中,法制机构努力输出更多冷性思维,为综合监管做好参谋、设好红线提醒作出了自己的努力,然而法制机构的职能定位与作用仍然有必要进行一次思考
一、法制机构发展基本情况政府法制机构最初成立于1949年10月,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下设的政务院法制委员会,负责政务院的法规草拟和审查、修改工作
1987年4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首次正式提出“政府法制”,1998年,国务院法制局改称为国务院法制办
多年来,国务院进行了几次大的机构改革,在国务院其他机构及人员精简的形势下,法制机构一直在加强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职责有十项
法制机构作用的规定散落在各类文件规定之中,一是建议、服务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法制机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XX〕33号)(被国发〔20XX〕38号宣布失效)“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第1页共7页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