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XX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XX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XX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XX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的XX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XX省科学技术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第1页共10页(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XX省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XX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