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解读1
1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列出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许可证)、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批准文件
【说明】本条款要求列出证明项目合法的相关文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
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的前提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自主投资的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矿山建设项目已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其他矿山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所以,项目实施之前应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取得相关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规定: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列出适用的现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标注其文号及施行日期
【说明】本条款要求列出设计依据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分层次列出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地方人大公告或地方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发布,有明确的施行日期,引用时应标注施行日期,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以政府公文的形式发布,发布时标有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