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为东山村两委班子成员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主客观原因,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以责任区和责任分工为依据,村主干负总责,分管村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所在责任区工作负直接责任
坚持组织追究与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经组织考察,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群众有举报、有反映,采取诫勉谈话措施,应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区别对待,采取通报批评、停职反醒、调离岗位、待岗、下岗、停发扣发工资奖金等多种形式,从分管村干部到责任主体以及当事人实行层层责任追究
(1)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徇私舞弊,任人唯亲,打击排斥异己,不坚持原则,政令不通,另搞一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2)违反群众纪律,辱骂、殴打群众,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者
(3)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者
(4)违犯制定规定,各行其事,另搞一套,搭车收费,加码收费,加重农民负担者
(5)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社会反响较大者
(6)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巧立名目乱支乱补者
(7)组织上认为需要追究的其它问题
四、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对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不组织实施或进度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工作中独断专行,或有错误言行有损党委政府的形象等其中一项的
(2)因工作不力影响全村完成镇下达的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调配的
(4)因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使工作中存在疏漏,导致责任事故(事件)发生的
(5)在上级考核验收中,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考核成绩列全镇末两位的
(6)在责任区或责任分工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不作为或发生重大问题时不及时上报,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被上级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