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民主决策制度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本村村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一)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内容:1、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3、审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5、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6、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推选办法,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7、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8、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二)村民代表会议享有村民会议授权的部分决策权。下列事项可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2、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3、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经营方案以及村公益事第1页共9页业的建设、承包、使用方案;3、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5、土地征占用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6、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7、救灾救济款物和扶贫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方案;8、村集体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发包、租赁、变卖报废方案;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三、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程序:(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二)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三)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四)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方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事项,要让全体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对会议议题和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后,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采取两种方式,比较重要的议题且分歧较大,可采取“票决制”,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五、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的原则。所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二)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的原则;第2页共9页(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保持一致的原则;(四)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五)过半数通过的原则。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详细记录。第二篇:民主决策制度西沟乡机关民主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机关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立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全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中心,依法行政、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积极推动全区养殖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努力把畜牧乡建设成为勤政、务实、创新、高效、廉洁、为民的政府工作部门。第三条全乡实行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任免权。乡长协助党委书记主持全乡日常工作;其他副乡长、副书记、党组成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乡长进行工作。第四条全体工作人员要忠诚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