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㈠根据各级的要求和规定,报告的内容包括:1、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中规定的内容:⑴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⑶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⑷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⑸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2、市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办法》中规定的内容:⑴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有关住房方面的情况
①营建私房: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途及原因,土地使用及审批手续,资金及材料来源,动用人力和车辆的情况
②买卖房屋:所买卖地点、面积、用途及原因,资金来源,买卖房价及纳税情况,房屋部门审查意见及现住房情况
③出租房屋:房屋的地点、面积、产权归属、出租的原因、起止时间、月租金数额、承租方情况
④集资建房:建房地点、面积、集资金额、资金来源、集资单位及现住房情况
⑤装修住房:资金材料的数量及来源,承装修工程单位情况
⑥其他个人住房变动情况
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包括请客人数、客人身份、花费数额、动用车辆数和出车单位、收受礼品、礼金数
⑶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
离婚的原因、原配偶的身份、职业及对离婚的态度、有关部门的意见、再婚的有关情况
⑷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定居的情况
第1页共2页⑸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不含以因私名义办理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