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交易法律规制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森林具有巨大的固碳功能,其对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
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利用森林碳汇应对气候变化
目前,我国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共有2类,一类是基于《京都议定书》条款下的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下的碳汇项目,属于非志愿市场的碳汇交易;另一类是国家林业局造林司(气候办)依托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捐资实施的碳汇造林项目,属于志愿市场的碳汇交易[1]
目前以森林为核心的碳汇项目已经成为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措施,这种需要由法律创设出来的虚拟交易模式有别于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实现的补助方式,是通过市场实现森林生态价值补偿的有效途径
1林业碳汇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林业碳汇交易程序复杂,与森林法、环境法、合同法和金融法等法律息息相关,存在一些法律上需要明确的问题
1林业碳汇产权需要明确在市场交换中,交换标的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都是交换物价值的转让和移动,也是其权利的转让和移动
按照《合同法》第132条和第51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出卖人应有其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方能转为有效
因此,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要建立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制度和碳汇交易市场,必须首先从法律上确认林业碳汇的产权
目前我国还没有1部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和确认在《京都议定书》和cdm框架下的林业碳汇的产权,即属于项目认证下的某个企业或部门拥有林业碳汇的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转让权)
目前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林业碳汇交易项目中确认的林业碳汇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公权利,不具有可以自由转让或交易的个人私权利的性质,这也给林业碳汇权的交易带来了障碍
如果不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