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尊敬的法官们:上一次开庭时,我作为一名旁听者坐在下面;这一次,我坐到这里为原告刘燕文申辩
之所以走上法庭,除了对刘燕文在诉讼中孤弱无援的处境的同情外(他因为付不起3万元的律师费,不得不以他那贫乏的法律知识独自对簿公堂),更重要的是,本案涉及的不光是一个刘燕文、一个北京大学,在广泛的意义上,它涉及整个学位评审制度的问题
我希望借助法庭这一特殊的场合,与法官们共同反思和评价我国现行的学位评审制度
我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但能够给刘燕文他所渴求的正义,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学位评审制度,推动行政法律的发展
综合两个案件,刘燕文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是博士毕业证书;第二是博士学位证书
我将分别予以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刘燕文是否可以得到博士毕业证书
依照北京大学的做法,颁发毕业证书是以获得博士学位证书为前提的;刘燕文没有被授予学位证书,因而不能获得毕业证书
北京大学这种做法的依据是它根据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995年2月23日教学〖1995〗4号)制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5月)
这种细则在行政法上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可以参照,但首先必须审查它的合法性
那么,北京大学的规定是否合法呢
我认为,北京大学的规定既不符合国家把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分开的立法精神,更不符合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
国家教委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的条件是:“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可第1页共9页见,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符合其它规定条件,就可以取得毕业证书;获得博士学位证书不是颁发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
诚如校方所言,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