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彩赌博案件特点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六合彩”赌博犯罪案件是我县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赌博犯罪案件
它以影响面广、危害严重而成为我县刑事犯罪的打击重点
今年上半年,我院审结了8件11人“六合彩”赌博案件
笔者仅从审理“六合彩”赌博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一、审理“六合彩”赌博案件遇到的难点及问题(一)取证难,证据不很充足由于“六合彩”赌博行为是一周多次的赌博,一次一赌,有赌博过程短,输赢见效快等特点,且犯罪分子多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如手机、传真机、上网等完成赌博行为,后又用现代交通工具传送资料、用银行卡等传送赌资,每次赌博交易又多是口头交易,一对一交易,很少留下详细的书面记录,在取证上存在很大困难,这对我们认定被告人赌博犯罪聚集赌资金额带来很大不便
如我们审理的几起“六合彩”赌博案件,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多供述自己赌了多少期“六合彩”,每期押多少钱,但没有旁证,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多翻供,不承认赌了这么多,我们仅能以取到的最后一期书面记载的证据来认定赌资金额
而认定的数额比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的要少的多
(二)对电话交易赌博后,没有实际收取赌资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从笔者审理的几起“六合彩”赌博犯罪案件看,案发多是经人举报,公安人员到现场将犯罪分子现行抓获
但由于“六合彩”赌博的特殊性,在被告人被抓获时还没有实质的现金交易,仅是通过电话、传真等将赌资报到上庄
那么对这种情况下的赌博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是认定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都是一个实际问题
(三)如何认定聚众赌博问题虽然法律规定3人以上是聚众,但由于“六合彩”赌博的特殊性,有的所谓的“庄家”下线仅是一或二人为其收号,由这一、二人将所收的赌注汇总到上庄,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第1页共3页被告人多辩解不知其手下的一、二人还收了别人的赌资,称自己不是聚众,不够犯罪
(四)打击力度不够从我院审结的几起“六合彩”赌博犯罪案件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