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执行看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改造与重构*县城,因地处*腹地,县城及周围的所有企业都必须进行整体搬迁
*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二轻公司)就是其中的一家搬迁企业
为了不影响三峡水利工程的进度,处于水位线下的二轻公司必须加快搬迁步伐
形势所逼,二轻公司遂于*年5月成立职工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对职工楼工程进行招标,*县五湖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湖公司)于同年6月中标,双方于6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于6月15日开工,*年4月18日竣工,4月23日经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
*年3月,因二轻公司拖欠工程余款34万余元
五湖公司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轻公司支付余款,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集资楼工程中的402房和81、87号两个门面房予以查封
*法院下达保全裁定,及时进行了查封
此时,案外人刘祖海提出异议
刘祖海系二轻公司职工,任该公司集资建房小组组长,于*年在该公司集资选购了402住房一套和81、87号两个门面房
后集资房建成后,*年二轻公司将房交付刘祖海使用
刘祖海将住房和门面房出租给他人
五湖公司向二轻公司索要工程款无果后强行将402号住房和81、87号两个门面房采取换门、换锁方法占有
当五湖公司起诉二轻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同时申请法院对上列房屋实行财产保全后,刘祖海一方面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对五湖公司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请求判令五湖公司赔偿其门锁及财产(含租金)损失
*法院受理后,于*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以刘祖海已将住房和门面房通过退款返还给二轻公司、其不再对该房享有产权为理,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五湖公司赔偿刘祖海房屋损失款3800元;二、81、87号门面房的钥匙交付给刘祖海
*年3月22日,刘祖海因五湖公司交付的钥匙无法打开门锁为由,申请*法院执行二审调解书的第二项内容
涉及“交钥匙”理解的争议,刘祖海与五湖公司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