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岛大虾事件反思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关键词青岛大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合作中图分类号:f592.1文献标识码:a0引言我国旅游业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开始展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然而,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仍然会出现游客在旅游目的的消费过程中遇到不同程度的旅游经营单位欺诈宰客问题。业界人士普遍认为目的地旅游经营者对来访旅游者的欺诈宰客严重影响了目的地的旅游形象,旅游监管部门必须对这种现象负责到底。而实际上,旅游监管部门的最大代表――旅游局,只肩负管理之责而无管理之术,导致这种现象至今屡禁不止。作为典型代表的则是20XX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发生在青岛的著名欺诈宰客事件――青岛大虾。1青岛大虾事件20XX年的十一黄金周期间,一只青岛大虾搅乱了自2008年以来XX省旅游局营造的“好客山东”旅游目的地形象。根据网友在微博上的爆料,“在一家名为‘善得活海鲜烧烤家常菜’的大排档吃饭,结账的时候发现大虾不是38元一份,而是38元一只。”该消息被认证为“青岛交通广播fm897官方微博”的@青岛交通广播fm897转述后,引发广大媒体、网民的热切围观。以XX市旅游局官方微博10月7日发布的一条“***吃在青岛***”的微博为例,三天以来,转发和评论均上万,网民通过调侃的方式,对38元一只虾进行了娱乐式解读,青岛的网络形象也随着这种解读传递给了网上的普罗大众。一时间,整个舆论的矛头对准旅游业的政府管理部门――旅游局。纵观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本文认为,青岛大虾事件不仅反映出旅游业的经营监管问题,更折射出旅游业的政府管理部门所定位的职责存在与实际的巨大偏差。2对青岛大虾事件的反思2.1青岛大虾事件所折射的旅游业监管分工问题第1页共6页在目的地消费过程中经常出现类似于青岛大虾的欺诈游客现象,此类问题曝光之后,公众会顺舆论之势将罪责全部归于旅游管理部门,但实际上,根据旅游管理部门的最高代表――国家旅游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关于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在八大职能中,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方面,旅游局提出自己的职责是“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怎样维权,旅游局并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和惩戒权利,从这点来看旅游局其实空有维权之责而无维权之术。青岛大虾的市场价格核定,根据物价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之责,他们既有核定物价之责也有管理之术。因此,旅游局在此类事件之中,一般只有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治理的权限,而对于解决问题本身并没有多大的权利。这种职能与权利的偏差主要来自于旅游业构成的复杂性。2.2旅游业构成的复杂性众所周知,旅游业的构成要素开始由传统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转变为“信息、食、住、行、游、购、娱”,这从侧面上反映出,随着旅游业的繁荣发展,构成旅游业的各个要素也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根据《国家旅游以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XX)》对旅游业综合性的概括:“旅游业是指直接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服务活动的集合;旅游相关产业是指为游客出行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集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1个大类、27个中类、67个小类是旅游业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旅游业依托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各行各业,又以其自身的发展来推动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向前发展。那么,就旅游业的组成部分来看,单单依靠旅游局自身并不能将涉及11大类27中类以及67小类的旅游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部妥善且有效解决。2.3旅游业构成的复杂性决定旅游业的监管需要相互合作旅游业并不是自商品经济伊始就存在的,旅游业本身是产业融合产物,但旅游业的主管部门旅游局需要管理这个行业的所有事情,部门合作、产业联动、业态融合是旅游业发展的永第2页共6页恒主题。旅游产业的综合性、依托性的特点,决定了无论是旅游资源与产品的开发,或是旅游目的地的建设完善,还是旅游服务的经营运行,一时一刻也离不开相关行业、部门的共同参与。在某种意义上,旅游业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产业,而是一、二、三产业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综合体。开发与各部门相关的特种或专项旅游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