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民行抗诉案件看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从一起民行抗诉案件看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李红抗诉是目前我国立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唯一方式,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一种监督
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民事抗诉的条件,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地位的上升,但对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权并未在期待中出现
法学界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是否可以在审查抗诉案卷外,进行调查取证,一直有较大的分歧意见
近日,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办理了一起抗诉案件,其中县检察院运用了调查取证权,发现了能够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并对该案的抗诉
由此引发笔者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思考
一、基本案情XX县区泥阳镇村民童某在修建砖木结构偏厦房和前檐廊檐并在廊檐上搭建石棉瓦简易灶房时,占用了房后是一条东西走向历史形成的大路路面
影响了邻村村民和该镇供销社的通行
被该镇供销社、该村村委会、和村民郭某以侵占路面、要求拆除非法建筑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原告仅提供了自写的书证,不能证实被告实际侵占了路面,修建了非法建筑
三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定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不服判决,向XX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XX县区检察院在审查案卷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查取证
查明被告的全权诉讼代理人童红云未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XX县区人民政府徽集建(1991)字第0691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四至明确,房屋长、宽清楚
经检察机关提取1核对该证,并向董红云调查,其本人承认超建、超占的事实存在,并承认在原审中作了虚假供述
这一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遂提请陇南市院抗诉
市院经审查,作出了抗诉第1页共6页的决定
二、立法现状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审判活动中有调查取证权,但检察机关是否有调查取证权并未有充分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