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登记备案指南1
事项名称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登记备案2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签发《东莞市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登记备案表》证件有效期:无3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日常管理4
设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垂直运输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3〕52号,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工起重机械(主要指塔吊、外用电梯、龙门架、井字架及汽车吊等)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包括自升式脚手架、模板)安装完毕后,安装公司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
审批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