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检查的方法和技巧一、案件的基本工作要求1、制定周密的初核方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举报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问题,经分管纪检室的书记或常委批准,进行初步核实”。按照这一规定,确定初核后,首先应拟定初核工作方案。包括:初核的主要问题、工作的重点、调查组的组成、找哪些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哪些问题、注意事项等内容。2、选配适当的调查人员根据不同的案件,选配不同的调查人员。如调查经济案件特别是需要查找账目的案件,就要选择有财务、审计知识的人员参加。也可协调有关部门调专业的财务、审计人员参加调查组。对外取证时,可协调检察部门参加。如需使用“两规”时,特别注意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再就是遵守回避原则。3、争取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和党组织的支持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常委和上级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政策性强、牵扯面广,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取得有关党组织的有效支持,以便更好的开展工作。4、选准突破口2查办案件能否抓住要害问题,是决定办案工作速度快慢效果大小,整个案件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每查一起案件,必须做到全面分析案情,综合所有线索,从中找出全案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对关健人员重点突破。一是选择矛盾关系加以突破。取证难是突破案件的普遍难题,特别是经济案件。一对一,行贿者不愿说,受贿者不愿供,要打破这种局面,首先要了解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关系,他们既有攻守同盟的一面,又有亲疏远近之分,不可能是铁板一块。所以我们要充分研究他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加以利用,使案件得以突破。二是选准利害关系加以突破,有的涉案人员或知情人,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违法违纪活动,或得到过一定好处,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一般来说,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对问题和后果起次要责任者,都不愿意与案件中的重要责任者承担同样大的风险,经过做工作比较容易突破。这种人思想上压力较大,怕影响自己的前程,因此他们对调查采取推拖、回避的态度,有的甚至出假征。对这样的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批评开导,促其放下包袱转变态度。办案中要善于捕捉这种利害关系,突破他们之间的攻守同盟,取得必要的证据。三是抓住重点环节加以突破。查办经济案件,查帐与查物是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环节,许多严重的经济违法违纪案件,往往是通过查阅有关账目和落实物品数量、去向等发现和突破的。35、要以快制胜有很多案件由于没有重视以快制胜的时间性,贻误战机,从而也失去了查办的良机,甚至明知道有问题,也不了了之。因此,在办案中要把握时机,要突出一个“快”字,通常的做法是:(1)快速出击。抢在当事人前面,在其未及时准备的情况下开展查证工作。(2)快速布防。即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事件的不同当事人同时出击,分别接触谈话、询问,连续作战,不给当事人以喘息之机。(3)快速取证。往往取证迟一步就可能前功尽弃,先一步则柳暗花明。要注意两点:一是,谈完话后必须形成谈话笔录,形成证言材料。这样做避免其思想反复,也能提高取证的速度。二是,如果后来的证言和前面出具的证言不一致,有矛盾,要让被调查对象说明理由,记入证言。否则难以作为定性、定案的证据。证据问题是案件的最本质的问题,既是办案人员要掌握的关键问题,也是违纪者害怕揭露的要害问题。因此,涉案人员一方面在主观上拖延时间,不想供。另一方面,又在争取时间和机会,千方百计订立攻守同盟,销毁或转移证据。这就需要在调查中采取灵活的方法和运用巧妙的对策,准确把握有力时机,在快速取证上下功夫。一是要力争做到取证工作做在订立攻守同盟之前虽然攻守同盟并不是牢不可破,但是违纪者走在取证之前,必将给查办案件工作带来周折和难题。因此要充分利用联合办案的优势,分而治之,同时突破,使违纪者措手不及。二是力争做到取证工作做在违纪者毁证之前。一些经纪4违纪者,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总量采取各种方法来销毁证据。所以要抓住被查的有力时机为全案的突破奠定基础。被查工作开始,取证工作也就开始,决不能被查中问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