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指引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保障本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以下简称顾问单位)服务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顾问单位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第三条本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依法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顾问单位的承接范围和委托程序第四条本所接受下列顾问单位的聘请和委托,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1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2
其他组织;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指引4
第五条本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如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第1页共7页1、咨询、尽职审慎性调查;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4、起草、审查、修改、制定合同和规章制度;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如接收顾问单位委托,代理其处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参与调解纠纷的,应当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本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要对拟顾问单位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历史:法定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下属公司、重大的收购及出售资产事件、经营范围;2、企业人力资源状况:管理架构(部门及人员)、董事及高级管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指引理人员的简历、薪酬结构、员工招聘及培训情况;3、公司业务情况:产品及服务、重要商业合同、销售条款、销售流程、信用额度管理、研究及开发、行业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