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制度目前,我县执行的是:“四项制度,两项政策”四项制度-----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③“少生快富”工程(包括: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和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即条例规定的农牧民领取《光荣证》家庭一次性奖励政策);④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直至亡故为止。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基本条件-----持有新疆行政区域内居民户口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②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农牧民特别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第1页共13页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三、“少生快富”工程(一)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基本条件-----①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1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②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③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从20XX年1月1日起,对按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自愿少生两个子女,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妻;已离婚、丧偶,现有两个子女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也可纳入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符合条件的项目户,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二)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家庭,包括以下情况:①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以上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符合条件①②或③④中的丧偶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符合条件③④中的离婚家庭一次性奖励1500元。四、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第2页共13页基本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③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④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⑤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⑥已有两个子女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且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也可纳入特殊奖励范围。纳入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