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从事烟花爆竹及其易燃易爆材料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的乡镇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企业应成立以厂长(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企业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一名副厂长(副经理)主抓安全工作;各车间及分公司(厂)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其职责参照本章有关条款执行),负责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第四条企业应成立义务消防队,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队长,抽调各车间精干人员组成
消防队一般设灭火组、供水组、抢救组和警戒联络组
第五条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厂长(经理)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三、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组织制订和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三级”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六、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七、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八、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伤亡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
对事故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格整改;九、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第六条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