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停工损失纠纷的处理方法■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的停工损失,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人提供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意料之外的因素,导致工程的停工,因停工造成的纠纷损失,需要合同双方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米取法律途径来认定责任归属,那么,建设工程停工损失纠纷要怎么来处理呢
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建设工程停工损失纠纷处理方法
一、建设工程停工损失纠纷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相关规定:(1)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⑵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二、建设工程停工损失纠纷处理方法1、发包人未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