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山西省科技成果鉴定有关具体要求一、鉴定范围和条件1、鉴定范围:(1)列入国家和省、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2)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外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或先进水平;经实践证明能够应用;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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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视同应用技术成果进行成果鉴定
2、具备的条件(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任务,或者已完成开题报告、实施方案等提出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要求;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及成果权属等方面的争议;(3)技术资料齐全、真实,并能准确地反映该项研究成果的技术特征和总体性能;(4)有经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出具的有效的科技查新报告
二、鉴定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2/6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鉴定申请成果鉴定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详见鉴定材料具体要求),提出鉴定申请
本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技术性审核,并在《鉴定申请表》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理时限:建议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组织部门审核县、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相关委、办、厅、局等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在《鉴定申请表》主管业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理时限:建议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结果
组织鉴定单位审核省科技厅计划成果处审核材料,对技术创新性较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如有必要,可提议由1-2名相关专家指导鉴定申请人修改、完善
材料审核通过后在《鉴定申请表》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申请人或主管部门审核结果
修改材料或不建议鉴定申请所需材料:(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