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请求书裁申请书参赛选手张培伦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我受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仲裁案件中新泰国辉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出席本次仲裁
首先,案件事实
我方与被申请人于1993年12月1日签订了《举办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厂项目意向书》;于1994年3月1日签定了《中外合作经营福元发电公司合同》和《福元发电公司章程》,且于1994年4月4日生效;于4月8日由福广省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合作公司于同年4月15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7年1月17日双方签订了《修订合同》和《修订章程》对双方的出资比例重新做了规定,增加了申请人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中的比例
且合作公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同日签订了《3
5万千瓦福元柴油机发电厂经营管理与购电协议》
于1998年6月5日合作项目建设完工,并通过了验收
但自1996年7月起由于被申请人突然以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合作公司支付高额的“上网配套费”并限制其上网电量,导致其不能并网发电,乃至无法经营
双方多次协商,但最终因被申请人缺乏诚意,有意撕毁合同,导致最终于2000年5月15日申请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
2001年7月9日完成清算工作,并于2003年12月15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合作公司三方签订《关于设备退运后工作安排的共识》
在本案中,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真诚希望与被申请人合作,但被申请人不但全无履行合作合同的诚意,甚至有意撕毁合同,造成合作公司不能正常运营,合作合同不得不终止,由此,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第1页共8页被申请人应就其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原因与理由
第一、申请人于2004年12月20日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x分会仲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应得到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