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申诉再审状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男,汉,1953年11月18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XX省XX市石鼓区松木乡朝阳村丰收组。再审申诉人。欧阳厚美(又名欧阳桦),女,汉,1958年3月6日出生,XX省XX市石鼓区松木乡政府干部,系何锡辉之妻,现住址同上。再审申诉人。王素华,女,汉,1929年3月19日出生,系何锡辉之母,现住址同上。再审申诉人。廖明泽(又名廖爱国),男,汉,1968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XX省XX市石鼓区西湖乡五一村第六村民小组。再审申诉人。杨国超,男,汉,1956年7月29日出生,系XX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XX省XX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2栋101号。再审申诉人。杨青林,男,汉,1956年6月25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XX省XX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再审申诉人。杨学林,男,汉,1960年7月14日出生,下岗工人,系杨青林之弟,现住XX省XX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2号。再审申诉人。李建坤,男,汉,1956年5月6日出生,系XX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XX省XX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103号。再审申诉人。肖昌省,男,汉,1963年3月23日出生,系XX省XX市XX县区樟树乡中学教师,现住该中学宿舍。再审申诉人。向朝阳,男,汉,1958年3月12日出生,系XX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XX省XX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402号。再审申诉人。肖兰高,女,汉,1957年7月14日出生,系XX省XX市冶金汽车修配厂下岗工人,现住XX省XX市石鼓区钱局巷28号。再审申诉人代表:何锡辉,手机:13365886124第1页共6页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等11人因外汇按金交易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2、3、4、5项规定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返还我们原告全1部保证金、及16年多的利息和原一审二审由我们11人所承担的诉讼费。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赔偿我们在16年多的诉讼期间,所花费的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一、(20XX)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与(200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6号判决书基本上照抄,根本就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查清事实真相。这里有由基层XX县区法院在第一时间所调查记录材料共4份,(调查记录材料附后)。XX省外汇管理局和XX省XX市西江区邮电局所出具的证明在判决书中为何一字不提呢。而(2008)湘高法再终字16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四页中也就指出了。“本院认为1994年10月15日广东利丰国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利丰公司的电传号为“0758823722”,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均为本公司根据结算结果制作,由利丰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负责解释。但XX省XX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07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肇庆办理处的号码,没有办理过传真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电话费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1994年7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下发粤汇管【1994】第2页共6页162号文件通知。从通知之日起,利丰公司等12个单位取消试办外汇期货业务,立即停止经营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停止接纳新客户。故对于再审申请人何锡辉等十一人的保证金是否确实已入市交易需进一步审查,为何(20XX)衡中法民二再初字第1号和(20XX)湘高法民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却一字不提以上证据呢。正因为以上证据只要一提,被告方所提供的一切所谓证据就会不攻而破,根本就站不住脚。例如:再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太平洋公司收取保证金后,已汇至利丰公司,并按照何锡辉等十一人及本人或通过其经纪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将保证金进入市场进行了交易。在本院原二审质证中,十一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对收到过利丰公司通过太平洋公司送达的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不持异议等。这些根本就不是事实,根据XX县区法院在第一时间于1994年10月13-10月18日到XX省外汇管理局及广东省肇庆西江邮电局的调查记录证明,广东利丰公司根本就不可能在XX省内更不可能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假设有这种可能的话,而XX省外汇管理局对利丰公司经营的业务也在1994年7月16日下令停办了,而我们1994年7月16日以后到9月9日止所交纳保证金及入市交易难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