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风险基金使用工作意见财政部日前印发通知,就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提出实施意见
一、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即
按计税面积补贴,按计税常产补贴,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具体方式,由各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每斤商品粮量的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市场粮价及对种粮农民保护的目标价格确定并提前公布
保护的目标价格,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包括国有农场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
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粮食主产省、自治区
指河北、XX省、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
2004年从风险基金中安排100亿元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每省、自治区用于直接补贴的资金,应为本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以后年度逐年增加,经过三年时间,达到现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一半的水平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从现行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
在改革初期,13个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由于占用在“老库存粮食”费用利息补贴等方面,暂时腾不出来,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在三年后逐步归还
借款的条件:一是放开收购市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二是制定有效措施,把中央确定的直补金额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农民手上;三是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减员分流、转换机制改革,使企业真正第1页共3页走向市场,自负盈亏
借款后粮食风险基金仍有缺口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中国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