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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细则安监总局发布了第64号总局令,公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该规定由五个必须和五个严禁组成,规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集中多发的问题,并首次从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化工企业八大危险作业的强制审批制度
下文是危险作业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危险作业管理细则一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引用标准QJ1424《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3
危险作业范围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d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e带电作业;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g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h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i有限空间作业j其它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审批⑴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
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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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施工
公司安全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⑶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⑷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项目经理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