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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实施管理细则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收养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最新收养法的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我国收养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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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