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方环境资源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深入学习、认真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地方立法工作,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民立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
它之所以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发展的根本目的,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唯一能动的要素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贯穿于立法全过程,从落实到制定与调整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等各个环节,落实到法规草案起草、审议、修改的各个方面
从立法项目的选择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都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
强调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工作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更好地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保障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
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听取并尊重和采纳人民群众的合理化建议,不仅能使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更好地维护和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同时又把立法过程变为普法教育过程,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使所制定的法规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便于人民群众更好地掌握、遵守和执行
充分体现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才能发挥民智,反映民意,才能进一步提高立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