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部、商务部、国家扶贫办确定的,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且符合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范围和标准的项目
第二条县经贸、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督促检查活动,及确保各示范建设项目的质量
第三条县经贸、财政、扶贫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项目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指出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另行选定承办单位
第二章项目选择第四条县财政局和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根据我县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和程序择优选择承办单位
第六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等办法遴选相关项目承办企业,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县上成立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域内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标识,提供项目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制定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市商务、财政、扶贫部门核定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如有调整,应正式行文并说明理由再次备案
第九条加强信息报送,在县政府网站设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和决策过程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对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交易和活动信息,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条定期公示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确定财政扶持该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督促项目承办单位按期完成工作
第十一条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