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XX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参保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参保范围相一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1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
25%,其他用人单位为0
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0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第1页共7页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退休后也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第九条生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