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一)预算和决算信息;(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
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第1页共3页(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六)私设“小金库”逃避审批监管的;(七)违规转嫁有关费用的;(八)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