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吴汉东在私法领域探究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意在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功能作用,即对知识产权行使的保护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从法律形式来看,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似乎是两种相互冲突的制度设计,前者旨在维护知识财产所有人的“垄断权利”,而后者则是限制或消除某种“垄断地位”
(注:富田彻男认为,“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为了不让竞争对手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商品而拥有的一种垄断顾客的权利
在实施这种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有主动购买自己产品的顾客和廉价销售同样商品的竞争对手
”授予这种垄断权的根据,“限于在发明者或创作者付出相当劳动,公开其成果,用于服务社会目的等情况下承认其垄断
”(参见:富田彻男
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3,20
))其实,两者有着共同的立法目标,即保护合法权利,促进社会进步
其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保护知识财产所有人合法权益、鼓励知识创新来实现这一目标;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通过制止非法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来达到上述目的
所以,我们应当处理好具有独占属性的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关系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两者之关系,涉及他们在私法领域中的地位及其关联性问题,这是我国近年来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相关法律的一般关系分析,有必要从权利属性以及与权利有关的行为属性出发,即以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品性作为问题研究的基点
反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遭受利益损害时得以请求救济的权利
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第2条“知识产权”项下,列举了作品、发明、标记等智力活动领域产生的权利,其中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
受公约影响,在一段时期,我国一些学者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权”或“禁止不正当竞争第1页共12页权”的说法,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