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的缺陷及其再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农村信用社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初步构建了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内控机制
但是,从农村信用社现实情况看,其内控机制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造和重建
一、农村信用社现行内控机制的缺陷由于产权不明晰,在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实际上是缺位的,同时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等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从而造成农村信用社现行内控机制存在缺陷
(一)有“三会”制度,缺“三权”制约
目前,农村信用社从形式看,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一整套治理机构
在这个结构中,社员代表大会代表所有者,是信用社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产生,拥有决策权;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拥有经营权;监事会拥有监督权,按照这种制度安排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些相互制衡的“三会”制度并未产生“三权”制约的实际效果,作为委托人的社员代表大会与作为代理人的理事会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二者之间的行为目标并不总是能够保持一致,社员代表大会实质上也是理事会控制;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提名和聘任,而且理事长可以兼任社主任,这就将相互制衡的理事会和社主任置于同一主体的控制之下;而监事会没有常设机构,对理事会和社主任没有弹劾权
这样,所有权力实际上集中在信用社主任一人手中,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其经营决策往往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失去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滋生腐败
(二)有资本管理制度,缺资本发言制度
目前,农村信用社在资本筹集、资本使用、资本补偿都有比较完备的管理规定,但目前农村信用社所有者是缺失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