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我国幼儿教育发展的问题与对策摘要:近年来,“虐童”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这一现象的高度关注
本文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和社会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减少幼儿教育违法行为频发的对策,希望能对构建一种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综合预防体系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虐童;违法行为;幼儿教育;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幼儿教育存在诸多违法现象,最为突出的是幼儿教师的“虐童”行为
“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引发了各界民愤
为尽可能遏制幼儿教育违法行为的频发,笔者试图从以下5个方面提供对策: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1979年我国《刑法》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中第182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从这个规定中可以总结出三点:一是本罪只适用于家庭内部成员;二是情节必须是恶劣的;三是告诉的才处理
据此,笔者比较赞同一些学者的看法,即完善虐待罪
具体而言:一是要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
现有刑法中的虐待罪对幼师或其他虐待儿童的非家庭内部成员没有约束力,为防止其逃离法律制裁,笔者赞同应该使虐待罪的主体成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或非家庭成员实施虐待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二是降低虐待罪的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
虐待罪的入罪条件是“情节恶劣”,但法律并没有对“情节恶劣”做出具体规定,界定的不清晰将导致司法适用混乱
因此,虐待罪应当规定为只要出于故意或为获得心理满足而实行的虐待他人造成他人身心伤害或尚未造成伤害但置他人于危险境地有可能给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都构成虐待罪
此外,虐待罪的法定刑必须要提高,目前虐待罪法律规定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情节也只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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