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保障措施调查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彭学军杨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均为wto协定中规定的缔约方可以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相比,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配额和关税配额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一国国内产业的保护更为充分,而且由于无须证明被调查方存在“不公正的贸易行为”,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较之反倾销和反补贴更为容易
按照wto有关规则和中国有关保障措施法规的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必须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不可预见发展(unforeseendevelopment)的存在;(2)进口数量的增加;(3)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seriousinjuryorthreatofseriousinjury);(4)进口数量的增加和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suallink)
由于保障措施对于我国的调查官员、律师和企业人士而言还是相对陌生的法律制度,而且中国有关保障措施法规的规定较为抽象和简略,以下将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涉及保障措施的判例对上述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逐一作简要的分析:一、不可预见的发展所谓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一缔约方在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该情况的发生以及该缔约方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结果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的相关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不可预见的发展最初源于wto《gatt1994》articlexix的规定
其基本要求是,如果在出现“不可预见的发展”之情况下,一缔约方履行其在《gatt1994》下的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领土内的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该缔约方可以在防止或救济损害所必须的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其在《gatt1994》下的义务,或撤回、修改其在《gatt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