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局限性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数十年中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保障表现为“单位”小社会保障
所谓“单位”小社会保障,就是保障依赖自身所在或在编的“单位”
所谓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元(企业、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等部门
相同的或相似的单位,对所谓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相同或相似,不同的单位对所属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就有很大的差异
因此,“单位”小社会保障格局导致了传统的另一特征,即阶梯形保障(见下图)
由图示可知机关、事业人员人数最少,但受保障程度最高,全民企业职工次之,集体企业职工再次之
农民人数最多,但受保程度最低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三个特征是,失业保险程度很高、所谓失业保险程度很高,就是指社会承诺每一个社会公民有业可就,而且是终身的
受保障最差的农民,只要他愿意务农,他就不会得不到务农的权利
其他人员,如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往往是一次就业定终身,没有失业之忧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计划经济排斥商品经济,排斥人员流动,生产力水平低,可用于社会保障的财富稀缺,故而产生了等级保障和低失业保障的制度特征
企业职工以上身份的人员,能够从单位获得医疗、养老、丧葬、子女顶职等福利保障;而农民基本没有养老、丧葬等福利的社会保障,一般要靠子女解决,医疗保障也大打折扣,能够获得生产大队的“合作医疗”就不错了
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即没有形成社会大一统或许会保障体系,社会成员因身份、单位的不同享受极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这种状况表明,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难以充当新形势下的“安全网”或“减震器”,因而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