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1针、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社会大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运动;(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活动;(六)组织开展对“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和消除其孳生场所活动,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七)表扬奖励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1页共21页第九条各级爱卫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爱卫会的决议;(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并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经验;(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