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第三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1针、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社会大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运动;(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活动;(六)组织开展对“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和消除其孳生场所活动,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七)表扬奖励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1页共21页第九条各级爱卫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爱卫会的决议;(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并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经验;(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六)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3车站、机场、商场、港口、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技术培训。第十五条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一)周末卫生日制度:市区、城镇内各单位均应在周末组织卫生大扫除,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清扫;(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全市统一开展除“四害”活动,并重点解决环境卫生突出问题;(三)卫生区包干负责制度:各单位均实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室(院)内卫生、除四害和健康教育工作达标;(四)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六)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屠宰场、化学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专业机构或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建筑第2页共21页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5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责任人发现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组织整改;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且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由社区(村)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者发动业主成立自治管理组织,逐步实行自治管理。对无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困难补贴等形式鼓励、扶持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聘请专职保洁人员,对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管理。城中村的卫生工作,由居(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居民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