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事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人事争议的仲裁,适用本办法:(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与其聘任制公务员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用(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未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发生的人事争议;(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条仲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合理的原则。第四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第二章仲裁机构第五条省、州(地、市)、县(市、区)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设立仲裁委应当明确其名称、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第六条仲裁委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人员中选聘组成:(一)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同级工会的代表;(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代表;(四)被聘用人员的代表;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五)有关方面的专家。第七条仲裁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仲裁委主任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第八条仲裁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和仲裁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二)指导、监督仲裁委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三)研究处理重大或疑难仲裁案件;(四)聘任和管理专职、兼职仲裁员。省仲裁委统一制定仲裁委的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仲裁庭规则和仲裁员守则等规章制度。第九条仲裁委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管理等日常工作。第十条仲裁委可以聘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担任专、兼职仲裁员。专、兼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兼职仲裁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从事仲裁工作给予支持。第三章人事争议案件管辖第十一条省仲裁委管辖下列案件:(一)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二)由省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在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用(聘任)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四)中央在青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五)跨州(地、市)行政区域的人事争议案件;(六)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案件或疑难人事争议案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