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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实施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xx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
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