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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卖动迁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骆燕华,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浑河堡村
委托代理人刘云红,女,1963年4月15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址同骆燕华
委托代理人褚秀华,女,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四经街一段宝环里2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成海,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浑河堡村
委托代理人李叶新,系辽宁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骆燕华因买卖动迁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沈高新法民房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XX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银华主审,代理审判员陈兴田参加评议,于XX年11月29日审理了此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原、被告于XX年9月29日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其中一套搬迁顺序号为171,拆迁协议号为357的房票出卖给原告,总房款为人民币8
即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批房款2
后原告又于XX年5月24日与贾连臣达成协议,将此房出卖给贾连臣并经过了被告同意
后贾连臣又将该回迁房反卖给原告,并告知了被告
XX年9月23日,原告继续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67,515元(包括增加面积款人民币6万元,回迁各项费用人民币7,515元),房款全部付清,被告出具收条一份
XX年9月被告回迁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城a6座5单元3楼1号
被告未依照约定将该房交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交付回迁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骆燕华与沈阳市浑南新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一份;搬迁顺序通知单一份;被告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