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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起诉状今天,范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死亡赔偿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死亡赔偿起诉状1原告:陆某,男,x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广西xx演员,住南宁市长岗xxx
身份证号:450xxx60xx3xxx,电话:130777xxxx
原告:陆XX,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南宁市长岗路xx号
身份证号:原告:陈XX,男,xxx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xx局退休干部,住南宁市xx路
原告:卢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xx退休职工,住南宁市xx路
被告: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8号
法人代表:xx被告:周xx,男,31岁,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xxx
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①+②+③=229030元
其中:①死亡赔偿金:8917×20年=178340元;②交通费:690元;③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xxx5年10月14日由被告南宁市公交总公司职工周xx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与陈某(原告之妻)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南宁市长岗路218号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xxx5年11月21日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xxx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周立栩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之后左侧超车,在超越过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车的左轮处,导致周车左后轮碾压陈某致死的死亡事故
原告认为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xxx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错误,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肇事公交车前后轮制动生效后拖行的杀车痕迹,根据动力守恒定律,可以测算出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