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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文化行政许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维护群众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的过程
下文是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xx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审查环节第五条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第三章审查内容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1
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2
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3
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4
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审查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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