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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草原法实施细则加快草原保护建设,对于恢复生态,改善民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下文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草山、草地和人工草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草原工作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普及和提高草原科学技术
第四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草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草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牧区县、半农半牧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草原监理机构
草原监理机构归农牧业部门领导
第二章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七条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户、联户或者集体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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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面积、界线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包草原,应经发包方和原承包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