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讲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上篇经济法的价值一、法律价值的解释法律价值是法学领域最为古老的命题之一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经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55页
)(一)价值的含义讨论法律价值,首先必须准确把握价值的含义
应当说,自古以来,对价值的解释也是多种多样
其中,有唯心主义的解释,也有唯物主义的解释
马克思主义对价值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它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这个论断包含了以下两方面的意思:(1)价值这个概念的基础是人与外界事物的关系;(2)价值的核心内容是对于人们需要的满足
从这里我们可以引申出价值的两方面性质:第一,“价值”是表示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事物(客体)的关系
外界事物既包括自然事物,也包括社会事物
外界物不仅仅是被感知,被作用的对象,也是满足人们需要的对象
人们对于外界物的认识、改造,并不是只为了认识和改造,终极目的是为了利用他们,满足人们的需要
人和客体的这种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主体,外界物是价值客体
第二,“价值”也是一个表示意义的范畴,它被用来表示外界物具有对人存在意义、可以满足人的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也即表示外界物对于人具有使用价值
事物的价值性表示客体对于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与否定关系
凡是对人有用、有利,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
自由、正义、财富、知识等对人是有用的东西,因此成为价值的存在形态,而专制、暴力、欺诈、邪恶等则被视为无价值的东西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对应于价值的含义,法律价值应具有两方面的性质:1.法律价值反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