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一)行政许可内容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至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方式为直接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
(四)行政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1、申请设立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应有办学章程,培训发展规划,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完善的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
章程应列明拟设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宗旨、性质、培训层次、任务、内部管理体制,教学、财产、财务及人事管理制度等
2、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含3年)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3、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必须具有5名以上有正式聘用合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教学业务,具有管理能力
必须由具备上岗证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
4、每个专业(工种)应有不少于1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专职教师
受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或由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