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性质与功能作者:万卫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6年第30期摘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发展面临着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建构良好的内部治理、优化制度环境等问题。从性质上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具有教育性、经济性和民办性。从功能上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具有创新办学模式、推进学校治理、增加办学经费、深化校企合作的作用。关键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历史发展;性质;功能中图分类号G7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16)30-0028-05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人们对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态度迥异。有学者提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要谨慎推进[1]。也有学者表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要有大发展[2]。笔者认为,研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发展,应该重视其性质与功能。究其原因,它不仅是理解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核心问题,也是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找到合理定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本文拟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历史发展入手,探讨其性质与功能。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历史发展所谓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职业院校的所有制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对此,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其进行理解。从宏观的角度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职业院校包括公立和私立。在我国,私立职业院校通常被称为“民办职业院校”;从微观的角度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职业院校的资本不仅包括公有资本,还包括私有资本或外资资本。从宏观的角度看,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历史并不算短。有关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时,我国有中等职业学校564所,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35所,约占总数的41.7%[3]。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政府将民办职业院校改造成公办职业院校,民办职业院校在我国消失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为了满足经济建设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在大力发展公办职业院校的同时,我国决定重新发展民办职业院校。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这就打开了民办职业院校发展的大门。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国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迎来了春天。根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3》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有中等职业学校12262所,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482所,约占总数的20.24%。可见,我国公办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院校实现了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局面基本形成。从微观的角度看,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历史还比较短。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可能是我国第一所微观意义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1997年,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创建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4]。可见,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的资本既有公有资本,还有外资资本,属于混合所有制办学。经过20年的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呈现办学形式丰富、办学层次多样的特征。首先,从办学形式来看,包括公办职业院校引入社会资本、民办职业院校引入国有资本、公办民办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不同资本合作投资新办职业院校、公私合作共建职业院校基础设施等[5]。其次,从办学层次来看,包括“大混合”和“小混合”。所谓“大混合”,是指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或外资资本共同出资举办职业院校,在学校法人层次进行混合。例如,江苏江海科教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教育发展投资中心共同出资举办南通理工学院。所谓“小混合”,是指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或外资资本共同出资参与职业院校的办学,在学校的二级学院、专业、实训基地、研发中心等进行混合。例如,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和山东通达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举办山东交通职业学院航海学院。可见,从概念上讲,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