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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设备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社会物质资第四条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与办法,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地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指导和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全国性和行业、地方性设备管理的社会团体,负责相关的设备管理第五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节约能源与各种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第七条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1gy4226616技术员帖子71金币165个贡献值80点gy4226616技术员帖子71金币165个贡献3#发表于2009-1-1717:14|只看该作者第三章设备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对设备资产购置或建造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寿命周期费用评价和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评价。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设备投资决策承担责任。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界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企业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第十八条除依照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购置或建造应实行招标和投标制度。第十九条除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外,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实行监理制度。自制设备应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并将价值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自制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条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和特种设备实行资产安全保险。第二十一条单位抵押其拥有的设备资产,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设备价值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按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第四章设备安全运行第二十三条设备制造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设备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和选用的配件均应达到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并提供使用、维护、检修所需的技术资料,保证用户安全使用。设备使用单位购置设备时,应掌握制造、销售单位的资质状况和检验设备的质量。第二十四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值80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二十五条设备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必须由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并经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使用。使用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及时修理。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第二十八条对特殊设备产生的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应有防护措施,使人体所受的辐射、放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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