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设备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社会物质资第四条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与办法,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地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指导和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全国性和行业、地方性设备管理的社会团体,负责相关的设备管理第五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节约能源与各种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1gy4226616技术员帖子71金币165个贡献值80点gy4226616技术员帖子71金币165个贡献3#发表于2009-1-1717:14|只看该作者第三章设备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对设备资产购置或建造应进行可行性分析
寿命周期费用评价和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评价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设备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界定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企业设备的改造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