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总贝y为适应编制江河流域规划的需要,明确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编制、修订大江大河和重要中等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一般中等河流和小河的流域综合规划、江河流域的专业规划和较大范围的区域水利规划可参照执行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针对流域特性、治理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按照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综合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提出治理开发的方针、任务和规划目标,选定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及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
修订江河流域规划应在对原规划进行回顾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按上述要求进行
规划应紧密结合流域实际,突出重点,不要求涉及所有方面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利法规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水利建设与国土整治的关系各项规划任务之间的关系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上下游、左右岸、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景的关系干支流治理与面上治理、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的关系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关系水利措施与农林牧措施的关系江河治理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等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流域基本情况和基本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充分利用以往规划和有关科研成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倡公众参与
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论证优选规划方案
江河流域规划应与国家和地区的国土规划相协调,与涉及的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相适应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并以近期为重点
水平年宜与国家建设计划及长远规划的年份尽可能一致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重视采用科学的新概念、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方案比较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