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选举实施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建立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体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XX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且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
单幢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单幢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管理小组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居住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成立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可吸纳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换届选举按照《业主委员会章程》规范文本执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业主管理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人数为单数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干事,在业主委员会中选出;业主管理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干事,在业主管理小组中选出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可聘请有关专业部门的人员担任顾问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成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有相应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每届任期为3年,其成员必须是业主或业主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1页共3页第七条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的程序(一)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或业主代表成立筹备组,制定组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小组方案
(二)筹备组与业主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管理小组成员候选人,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