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依法行政,深化我省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省与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和《****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水利改革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由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事权明晰、权责一致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给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统一指导、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开监管脱节
(四)强制监督、全面覆盖的原则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
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事权划分(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