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试行规定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办学机构。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机构为重点。鼓励达到办学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管理制度。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教体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县教体委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县教体委审批。各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办法是。属初等层次(小学、初级技术)的按职责分工应由县教体委或县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教体委和人事劳动局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第1页共9页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办学思想和办学方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二)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有较好的育人环境;(三)具有懂教学、善管理的专职教学领导,有与培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达标教师;(四)具有学校、教学、学籍、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五)具有一定数额的开办经费和办学保证金,有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第六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学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申请、办学证明、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单位申请办学,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私人申请办学,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出具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办学证明包括:办学方向、条件;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写出办学申请,出具学历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并交其复印件。如聘请教师、管理人员,均应出具聘约合同。举办学前班的,除以上条件外,还要经村委会、所属中心校、乡教办同意,方能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学校实行学员入学注册制度,注册项目应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新学期开学,学员注册名单要报审批机关。第七条审批机关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第八条《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第2页共9页凡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学校,须在每年12月份以前分别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办学许可证及要求继续办学的申请;(二)专兼职、管理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三)专兼职教学人员花名册及所在单位同意任课的证明;(四)专业设置及教学计划;(五)当年在校生数、招生数和结业学生数(提交学员花名册);(六)学校总结。第九条加强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和管理。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诸如学校名称、办学性质、收费标准、考试、发证等事宜措辞须严谨、准确,不得以免费、安排工作或高薪就业等虚假言辞误导学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报工商机关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审查发布招生广告,按《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