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试行规定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办学机构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机构为重点
鼓励达到办学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管理制度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教体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县教体委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县教体委审批
各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办法是
属初等层次(小学、初级技术)的按职责分工应由县教体委或县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教体委和人事劳动局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第1页共9页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办学思想和办学方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二)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有较好的育人环境;(三)具有懂教学、善管理的专职教学领导,有与培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