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核查工作经验交流材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负有核查职责
《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按照上述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
20XX年以来,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省厅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规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结合审计工作,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业务质量进行了核查
核查报告内容涉及财务收支、工程决算、资产评估、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
核查出社会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薄弱、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资产管理不规范、违规采购工程项目、漏缴国家税金等未按规定披露等诸多问题
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核查社会审计报告质量的思路和办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目前全市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开展情况20XX年4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了市审计局社会审计核查科
这也是省厅核查机构设立后市州审计机关成立的第一家核查机构
规定核查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全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之后,配备了专司此项工作的审计核查人员,确保核查工作依法有效运行
我们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库,掌握开展审计的相关情况,对其执业行为实行动态监管
市目前共有在市县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7家,执业人员五十人左右,主要承担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