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核查工作经验交流材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负有核查职责。《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按照上述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20XX年以来,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省厅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规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结合审计工作,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业务质量进行了核查。核查报告内容涉及财务收支、工程决算、资产评估、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核查出社会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薄弱、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资产管理不规范、违规采购工程项目、漏缴国家税金等未按规定披露等诸多问题。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核查社会审计报告质量的思路和办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目前全市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开展情况20XX年4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了市审计局社会审计核查科。这也是省厅核查机构设立后市州审计机关成立的第一家核查机构。规定核查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全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之后,配备了专司此项工作的审计核查人员,确保核查工作依法有效运行。我们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库,掌握开展审计的相关情况,对其执业行为实行动态监管。市目前共有在市县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7家,执业人员五十人左右,主要承担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并出具相关报告。通过掌握这些社会审计组织的执第1页共7页业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跟踪他们的业务活动,有利于在必要时对其业务进行核查。2、不断加强核查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核查质量和水平。人员素质是搞好社会审计核查工作的基本保证,在市场环境日趋复杂、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影响因素日益增多的当今时代,一支优良的社会审计核查队伍对搞好核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目前我们现有人员素质和知识结构不能够完全胜任核查工作目标要求的状况,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搞好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才能适应核查工作要求,满足核查工作需要,促进审计核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高。这方面我们重点对《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具体审计准则》等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学习,使审计核查人员掌握各类财务会计制度,了解熟悉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程序、目标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在监督检查中,以便能够较快地发现问题,并切中要害。至于涉及到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业务,则需要有专业人员配合来完成。3、严格执行《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切实履行核查职责。20XX年9月20日省发布政府第73号令,正式出台了《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规范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办法。全文共计二十条,该办法对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内容、核查程序、核查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重大遗漏审计报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该办法的出台施行,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核查质量,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是目前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操作指南和唯一规范性文件。根据这个核查办法,几年来我们在项目核查中,重点采取以下方式:首先是确定核查项目。《办法》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二是审计人员在正常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