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高速公路上设置的服务区(含停车区)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服务性设施,均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下称服务区)的行业主管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所属服务区的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服务区应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合理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服务区应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开通,做到布点合理、设施完好、功能适用、管理有序、价格合理、环境优雅、安全有序
第六条服务区应逐步开展ISO9001质量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制订全省服务区规划,组织服务区设计评审;(二)指导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工作
第八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二)组织开展服务区学习交流、人员培训等工作;(三)定期检查考核服务区管理工作;(四)完成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服务区日常经营管理;(二)负责服务区的绩效考核、人员培训等工作;(三)负责服务区秩序、保洁、环保、公共照明及绿化管理等;(四)负责制定服务区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条服务区经营(含承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利用服务区设施设备,